事项名称 |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办理条件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
提交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加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