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河南省居民三孩生育证办理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2-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河南省居民三孩生育证》办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9

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地的中国公民,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无共同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发给生育证,可以再生育。

    2、生育证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提交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2、《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2、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办理地点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批。

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