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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举行2019年度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卫健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东城区卫计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52号令)规定,按照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考试工作的通知》(豫中医〔2019〕7号),“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由各省辖市具体组织实施,师承人员出师考核由郑州市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要求

2019年度我市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流程仍按照原卫生部52号令相关要求,考试合格者可获取《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该证书不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仅用于申请报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师承或确有专长助理考试。现就我市2019年度中医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医确有专长考核报名条件、程序、材料清单

1、报名范围

全市范围内申请中医确有专长考核人员。

2、报名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3、报名程序

 申请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的人员,按照考生户籍所在地,向所在县(市、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初审合格后报市卫健委审核。

4、报名材料清单及排列顺利

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留存件:

(1)中医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一份(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中医确有专长考试人员临床实践证明表一份(附件2);

(4)两名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中医确有专长考试人员诊疗技术证明推荐表各一份(附件3);

(5)2019年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知情同意书一份(附件4)

(6)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照片4张,照片下方需带身份证号;同时提交同版照片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不超过45kb,照片电子版命名格式为“姓名”。

备注:所有考生纸质版照片按照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5)考生报名顺序,依次粘贴在A4纸上(附件6)。

报名资料原件按上述顺序用长尾夹固定,审核后原件当场退还,留存件按上述顺序装订,审核后留存市卫健委中医科。

二、考核形式及合格标准

(一)考核形式

确有专长考试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考核与临床答辩的方式,分两站进行,基本操作考核时间为10分钟,临床答辩时间为20分钟。

(二)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2、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合格方能参加综合笔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均合格者,为确有专长考核合格。

(三)证书发放及使用

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获得证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该类证书不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仅用于申请报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确有专长助理考试。

三、考务组织及考核地点

中医确有专长考核的考务组织、保密、试卷接运、考场安排、巡考等事项参考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组织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的考务组织程序安排各项考务工作。

考核地点设在许昌市(具体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四、时间安排

(一)县(市、区)卫健委初审(报名时间

2019年12月19日开始,2019年12月31日截止。

(二)市卫健委复审

202012-3日。

(三)实践技能考核时间

20201 月9日。

(四)综合笔试时间

中医基础知识:2020年1月16日上午09:00—11:30

中医专业知识:2020年1月16日下午14:00—16:30

、其它事项

    1、各县区卫健委按照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需提供《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汇总表和电子版照片报送至市卫健委中医科邮箱(xcswsjzyk@163.com)。

2、报名材料上报和准考证领取过程只接受各县(市、区)卫健和市直各医疗机构统一报送领取,不接受个人报送领取。 

附件:1、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申请表

2、中医确有专长考试人员临床实践证明表

3、中医确有专长考试人员诊疗技术证明推荐表

4、2019年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知情同意书

5、中医确有专长考核考试报名汇总表

6、中医确有专长考生纸质照片粘贴表

 

                                                                   2019年1219   

附件: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