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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决定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范围

自2020年2月7日起,在许昌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经批准确需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禁燃禁放宣传发动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网络媒介进行宣传告知,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有关规定;要通过板报、标语、横幅、电子屏、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微信客户端等形式,组织全媒体、全社会、全覆盖式的立体化宣传;要出动宣传车,开通各村广播和社区广播,重点对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宣传,大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禁燃禁放意识。

(二)严格监督执法。一是要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禁燃禁放网格监管作用,深入宣传,加强管控,确保辖区全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蓝天卫士”、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等技防措施,实时监控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燃放情况,一方面要组织发动辖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人员力量,在检查疫情防控的同时,对辖区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情况开展摸底排査,特别要加大对门面房、出租房、闲置房以及城郊接合部和农村区域的排查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三是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抽调执法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联合巡查, 合力管控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处罚;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禁止新审批许可证,已审批的要依法依规逐步取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停止办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人营业执照,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强化重点时段管控。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元宵(阴历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清明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针对辖区内违规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要部署重点力量,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看死盯牢,及时发现、查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取缔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对禁燃禁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以及通过“蓝天卫士”监控发现违规燃放的,要予以严厉查处。对违规燃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疫情阻击战和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加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宣传、监管、查处等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燃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三)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要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不定时组织对各(县、市)禁燃禁放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对工作不力,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发现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当地政府和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