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5-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政办 [2018] 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7日    

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起,在全市建立实施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制度,是指政府为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父母购买商业保险,当扶助对象因病住院,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住院天数为扶助对象支付一定的住院护理扶助费用。

第二章 扶助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住院护理扶助保险的扶助方式是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住院护理扶助资金,商业保险的购买由市级统筹。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由商业保险机构给予每天10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期间,由商业保险机构给予每天15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五条 跨年度单次住院且符合住院护理扶助规定的,可分年度计算,属于上年度的按照上年度政策执行,属于当年度的按照当年度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第六条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扶助对象具有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户籍。

2.扶助对象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

3.扶助对象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现存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级别三级以上的。

第七条 住院护理扶助制度实行按病种分类扶助,扶助病种主要包括13类1059个病种。扶助病种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发布,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对于其他特殊病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后,将其纳入扶助病种范围。

第八条 在市内就医的,扶助对象须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许昌市结核病防治所、各县(市、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扶助对象因病情需市外就医的,必须按照规定经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住院手续;扶助对象因随子女或父母在外地长期居住生活,需在外地直接就医的,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扶助对象住院当日必须发生诊疗、药品费用,才能纳入住院护理扶助范围。

第四章 扶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扶助对象出院后向所在县(市、区)商业保险机构提出扶助申请,统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若委托办理,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卡或存折等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费用结算票据、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以及异地就医转诊手续、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或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 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扶助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扶助金发放至扶助对象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保险机构落实住院护理扶助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住院护理扶助制度规定且未申请上年度住院护理扶助资金的扶助对象,必须在本年度第一季度末之前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过期将不再受理。

第五章 住院护理扶助对象的退出、审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根据扶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许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和许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住院护理扶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于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扶助资金的,依法追回扶助资金,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本扶助政策。

第六章 扶助资金来源、测算和使用

第十六条 住院护理扶助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据实拨付。

第十七条 住院护理扶助制度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投保标准和扶助标准。

第十八条 为加快推动住院护理扶助工作开展,住院护理扶助保险由市卫生计生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住院护理扶助办法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做好年度内扶助对象总数的统计确认、完善配套政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