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医函〔2019〕号)关于明确医师定期考核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1-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医师定期考核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各医疗机构:

依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管理,现将医师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事项范围通知如下,请各地参考执行。

一、良好行为记录界定范围

(一)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含行政职能部门)、医学会(医师协会)授予的奖励、表彰。包括且不限于:

1.无偿献血金、银、铜奖;

2.中国好医生、河南好医生;中国最美医生、河南最美医生;

3.中国医师奖、河南优秀医师奖;

4.市级以上名中医;

5.市级以上中医药岗位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6.河南省青年岗位能手;

7.河南省名医名家志愿服务优秀个人;

8.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9.急救比武竞赛获奖人员等。

(二)在考核周期内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且不限于:

1.援非;

2.援疆;

3.参加对口支援工作6个月以上;

4.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作为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专家组成员,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6.参与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保障;

7.作为考官或考务人员,参与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等。

(三)在考核周期内取得技术成果。包括:

1.以前五名完成人身份完成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2.以前三名完成人身份完成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3.以第一名完成人身份完成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

4.以前五名承担人身份承担的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

5.以前三名承担人身份承担的省级计划项目;        

6.以第一承担人身份承担的市厅级计划项目。

二、不良行为记录界定范围

1.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2.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3.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5.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7.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8.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9.泄露患者隐私的;

10.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1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13.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

14.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15.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16.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

17.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18.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19.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0.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

21.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

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

23.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24.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25.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

26.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27.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28.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29.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0.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31.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32.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33.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资格证件、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4.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35.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

36.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7.违反卫生健康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38.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9.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40.医疗卫生人员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的;

41.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

42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3.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44.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45.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46.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47.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的;

48.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49.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50.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1.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52.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3.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4.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5.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56.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7.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8.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9.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60、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医师不良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另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9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