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药品(疫苗)监管,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卫办〔2012〕90号)等要求,经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软件和相关设备,使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及时有效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从药品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群众用药安全。严格药品(疫苗)采购、使用的核注核销,为药害事件的应急处置、问题药品(疫苗)的及时召回和假劣药品的追溯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训范围及人数
各县(市、区)村卫生室人员1名。
三、培训内容
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操作培训
四、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专业操作技术强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市级培训。各县(市)选派两名师资人员参加市级培训,培训后作为各县(市)师资力量;开发区、东城区、示范区村卫生室人员由市卫计委统一培训。
(二)县级培训。由各县(市)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时间
市卫生计生委定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8:30—12:00)对各县(市)选派的两名师资人员,开发区、东城区、示范区村卫生室1名精通微机的工作人员在许昌学院公共实验楼进行培训。其他县(市)培训时间自行确定。
六、培训预算
由各县(市)卫生局分别制定详细的培训预算,包括参加培训的机构名单、参加人员、培训地点、所需培训天数、费用明细。
各县(市)在核算培训费用时要严格按照《许昌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不超标准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市卫计委统一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人员遴选。各县(市)卫生局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市级培训,确保县级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好培训工作。各县(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科学制定培训方案,认真实施培训工作,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三)上报相关材料。请各县(市)卫生局于6月12日上午将培训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预算、培训签到表、发票、工作信息等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