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变动内容汇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8-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删去了关于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规定,删去了关于对自觉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的规定。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条例》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是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二是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三是明确了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四是删去了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一是关于婚假。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二是关于产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三是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明确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四是《条例》规定公民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明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办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一是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是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不再收回。

(五)调整完善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调整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标准,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