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认真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4-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婴幼儿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初始阶段,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未发育完全,需要家长、社会给予良好的照顾和最好的保护。托育机构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婴幼儿聚集的场所,疫情防控责任重大。我市各县(市、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的统一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疫情监测,强化对托育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一是合理安排恢复收托服务科学评估当前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疫情发展态势,认真研究评估本地托育机构恢复收托服务的可行性、安全性,在本地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备足防疫物资、确保入托婴幼儿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幼儿园返园开园时间,确定恢复收托服务时间。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安排婴幼儿入托。

二是鼓励信息化、非接触服务。对涉及婴幼儿的其他培训、活动,继续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非接触形式的服务。

三是科学指导落实防控措施各县(市、区)依托疫情防控工作网络,组织市场监管、疾控、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进行巡查调研,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向托育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防控工作要求宣传,指导其按照《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要求,落实落细入托前、入托后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好“日报告”、“零报告”、健康监测、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工作制度,同时加强跟踪指导和巡查,持续帮助托育机构完善疫情防控有关措施。

四是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备案目前,我通过备案的机构仍较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使登记备案工作相关政策、所需材料、备案流程等得到广泛认知;引导托育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在业务(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并动员托育机构及时备案。对托育机构反映的备案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要做好记录汇总,及时协调出具备案材料的部门对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