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主要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襄城县 |
建议将“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考核认定可以取得副高级职称。通过考核认定者直接聘任高级职称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取得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与上级医疗机构相对应的职称。”修改为“对长期扎根基层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凡是符合申报副高级职称条件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鼓励引导人才安心在基层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与上级医疗机构相对应的职称。” |
未采纳 |
原文为市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故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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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编办 |
一、建议将第六页“医共体内部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表述去掉。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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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保局 |
建议将第9页(二)改革医保支付方式“结合近1—3年医疗服务提供情况和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医共体年预分额度”加上备注“预分额度含本医共体覆盖参保居民年度内发生的所有医保应支费用”;建议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预付给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中“由去掉;将“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做好与县域内其他医共体、医药机构之间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县域外转诊审核工作”修改为“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做好与县域内其他医共体、医药机构之间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县域外转诊审核结算工作”;将“市级医保部门统一组织对医共体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修改为“当地医保部门统一组织对医共体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部分 采纳 |
市级医保部门统一组织监督考核为省政府要求,按照市司法局建议按原文表述,其余意见均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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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社局 |
一、第3页第(二)条“健全运行机制”中,建议在“落实医共体在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前增加“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句。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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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局 |
第5至6页:“(四)巩固村卫生室服务阵地”中,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县级财政补助事项,建议征求养老中心和各县市区财政意见;涉及襄城县试点事项,建议征求襄城县财政意见。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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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建安区、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组织部、 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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