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指办〔2020〕14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坚决遏制疫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和扩散,全力维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许昌市域各类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单位医务室)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许昌市域未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三、许昌市域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相关专科,除急症诊疗和必需的择期诊疗项目外,暂停诊疗活动。

四、村卫生室应第一时间将接诊的发热病人报告所在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接诊并进行预检评估。对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疑似病例”诊疗标准的病人,要立即转运至当地定点医院。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所有出入口设立体温筛查点,要设立医务人员专用体温筛查通道。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

六、严格陪护探视人员管理。对于病情较轻、能够自理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陪护和探视。确需陪护的,医疗机构要认真排查陪护人员旅居史并发放陪护证。

七、医疗机构内设食堂实行“送餐制”,严禁集体就餐。

八、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