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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4-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委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时,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本委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7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本委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374—6066289。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