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0-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政办 [2020] 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14日


许昌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到2020年年底,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实现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科学化、常态化、法治化,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许昌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职责。

1.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抓好公立医院思想政治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支部规范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着力提升公立医院基层党建工作水平,突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筑牢思想防线。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协调、高效的原则,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决策、协调和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承诺,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强化依法执业内部监督和各环节自律,提高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水平。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传统的对单一医疗机构的监管转变为对医联体的监管,医联体牵头医院要承担医联体内部管理责任。落实省政府规定,2020年年底,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法制监督科,其他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法制监督工作。

4.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老专家、老党员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推进普法教育,提升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护意识。继续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问卷调查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监督。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拓展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完善举报投诉处置制度,逐步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全过程监管。

1.提升行政许可准入效能。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理清审批事项清单,理顺市、县(市、区)权责界限,对存在互为前置等制约条件的,由前置条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行跨部门综合审批。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对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进行统一规范,实现“一网通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保留的现有审批项目进行梳理,严格落实能承诺不备案,能备案不审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省级制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逐步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全市实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分级管理,通过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日常不良事件监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和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强化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执业药师资格注册制度,监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在处方调剂、处方点评、临床应用评价中的指导作用,加强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和管理,严格双人双锁制度、废弃麻醉药品安瓿回收处置制度。继续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双十”制度,促进抗菌药物进一步合理化应用。强化药事管理和服务,探索在公立医院建立总药师制度。定期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突出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特点,不断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管理、成本控制、收入比例、内涵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利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进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精细化、人员薪酬分配进一步合理化、药品收入比例进一步规范化。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使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推动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健全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医院财务核算管理、费用支出、药品器械采购、收受红包等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药品款结算、资金结余使用等。原则上每5年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审计一遍。

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依法纳税并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采取欺诈、诱骗、威胁等手段损害患者利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加强对超医保目录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使用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4.加强对从医人员的监管。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监管。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及多点执业的监管,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5.加强医疗行业秩序监管。始终保持对非法行医打击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及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建立健全“信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和惩戒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充分发挥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控以及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发挥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等健康危害因素的预警和评估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办医院参与食源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数据分析上报,提升防控本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休闲等领域健康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械等使用安全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法制监督作用。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模式,推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对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全市卫生健康监督(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全覆盖。落实行政执法内部稽查、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协商、裁量权基准以及听证等制度,继续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利用市智慧卫监平台,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信息、行政审批、抽查检查、行政处罚信息总量归集,与省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河南”网站共享。其中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3.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相关部门要公开许可事项、考评事项、处罚结果等依法应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及时处理失效信息。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向社会进行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单位对公开事项负责,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4.建立信息化网格化监管机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利用大数据、在线监测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对风险实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行政处罚管理、整改跟踪评价一体化的“互联网+监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下沉到城乡社区,编员进组,实现岗位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奖惩措施确定,实行网格化管理,形成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立体全方位网格化监管体系,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5.建立监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提升综合监管结果运用效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1.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智慧卫监平台,与医保、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放射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在线监督监测。同时,加强对信息保密、网络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2.提升监督执法能力。以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资源配置,确保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以及执法经费保障。以执法办案和信息应用能力培训为重点,加强全市卫生监督领军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管理和市级、县级首席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员准入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卫生监督队伍中,不断提升综合监管队伍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向基层下沉,逐步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

不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利用“蓝盾传习所”,培育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突出行业特色、显著执法特点的卫生监督文化,打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10月底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市、县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行业重大事件监管处置工作。各地要把落实方案目标要求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许昌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同统筹推进,确保监管全覆盖,能力有提升,群众更满意。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清单,确保领导到位、部门到位、责任到位。各部门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惩戒。对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严格督察问效。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原则上每2年督察一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切实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