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1-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实施《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3月15日,原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豫卫基妇〔200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例》实施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但随着形势变化,近年来乡村医生队伍年龄老化、后继乏人问题非常突出,亟需补充新生力量。

  为补充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7月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规定,经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修订了原河南省卫生厅2004年3月15日印发的《暂行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根据当前需要,增加了“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五条)

  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加了“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条例》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需要重新执业的”重新注册程序。

  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加了“省、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守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第十二条)

  四是适应当前形势,删除了已经过时的条款(原《暂行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