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4-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依托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二)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根据国家计划制订随机抽取规则,于20182月和6月分两批在国家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应当在任务抽取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任务清单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下达到省级监督机构。省级监督机构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调整决定,省级监督机构在国家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0%。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级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注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任务,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严肃性。

  (二)各地除完成国家计划外,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详见附件1-4),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2018630日前完成上半年抽查信息报送工作;201883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卫生抽查信息报送工作;20181115日前完成下半年抽查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并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18720日和1220日前向我委监督局提交结果报告。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进行督导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 系 人:监督局 李红军  

  联系电话:010-68792835

 

  附件: 1. 2018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 2018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 2018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 2018年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8年2月23

 


附件: 附件3.doc 附件: 附件2.doc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 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