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初始阶段,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未发育完全,需要家长、社会给予良好的照顾和最好的保护。托育机构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婴幼儿聚集的场所,疫情防控责任重大。我市各县(市、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按照国家、省疫情防控要求的统一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疫情监测,强化对托育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一是合理安排恢复收托服务。科学评估当前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疫情发展态势,认真研究评估本地托育机构恢复收托服务的可行性、安全性,在本地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备足防疫物资、确保入托婴幼儿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幼儿园返园开园时间,确定恢复收托服务时间。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安排婴幼儿入托。
二是鼓励信息化、非接触服务。对涉及婴幼儿的其他培训、活动,继续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非接触形式的服务。
三是科学指导落实防控措施。各县(市、区)依托疫情防控工作网络,组织市场监管、疾控、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进行巡查调研,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向托育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防控工作要求宣传,指导其按照《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要求,落实落细入托前、入托后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好“日报告”、“零报告”、健康监测、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工作制度,同时加强跟踪指导和巡查,持续帮助托育机构完善疫情防控有关措施。
四是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备案。目前,我市通过备案的机构仍较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使登记备案工作相关政策、所需材料、备案流程等得到广泛认知;引导托育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在业务(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并动员托育机构及时备案。对托育机构反映的备案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要做好记录汇总,及时协调出具备案材料的部门对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