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和依据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06-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医疗监督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4.《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

2

医务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4

医疗技术管理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管理检查等)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

5

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6

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7

精神卫生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等。

8

采供血机构管理检查(包含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

9

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七十九、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三十三、三十四条;

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等。

10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保藏(存储)、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四十九条等。

11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七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卫监督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公共场所单位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4

对学校卫生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5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生育服务监督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2024年第四条第一款;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第十五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业健康监督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的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3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5

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管理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第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8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二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9

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监督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10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11

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12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13

对放射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