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卫公罚[2015]第001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4-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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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关于对桑兵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卫公罚[2015]第001号 2015年4月9日
行政单位: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处罚人:桑兵建(许昌市东城区大世界美发店业主)
处罚事由: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依据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