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卫医罚字[2015]001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7-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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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关于对许昌市中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一案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卫医罚字[2015]001号 2015年7月14日
行政单位: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处罚人:许昌市中医院
处罚事由:你单位在许昌电视台农业科教频道发布的医疗广告(治鼻炎,到中医院,许昌市中医院),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