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卫医罚字[2015]002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9-0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关于对鄢陵县只乐乡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卫医罚字[2015]002号   2015年9月1日
    行政单位: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处罚人:鄢陵县只乐乡中心卫生院
    处罚事由:你单位北楼牙科地面上放有一黄色塑料袋,袋内放有使用后的带针头一次性注射器和超过保质期的消毒剂;东楼一楼儿科治疗室使用后的安瓿用一次性黄色塑料袋包装后放在医疗废物桶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