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卫医罚字[2015]003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9-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关于对许昌小博士口腔门诊部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一案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卫医罚字[2015]003号
    行政单位: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处罚人:许昌小博士口腔门诊部
    处罚事由:当事人许昌小博士口腔门诊部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消毒室无菌物品柜内放有已消毒的带有水珠的牙钳包两个,已消毒的破损的牙铤包一个,消毒记录显示最新灭菌日期为8月5日,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