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卫医罚字[2015]006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2-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件名称:关于对丹特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许卫医罚字[2015]006号    2015年12月4日
    行政单位: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处罚人:丹特口腔门诊部
    处罚事由: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室内有一台牙片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现场不能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调查落实你单位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